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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7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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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06-14 14:10:58


陕财办采函〔2022〕7 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我厅决定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是否合理收取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二)是否及时退还保证金。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相关条款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是否支付逾期退还保证金利息。逾期退还投标(响 应)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受到损失予以补偿。

(四)是否推广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是否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

(五)是否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二、实施主体

2022年6月30日以前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在此次清理范围内。陕西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清理督导工作。省级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等清理及汇总上报工作,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及所属市县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等清理及汇总上报工作。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收取各类保证金及上报清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各部门、各市区、各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已收取保证金的梳理自查工作,对于查找出发现应退未退的保证金,逐一填写《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清理排查表》(详见附件 1)。

(二)各部门、各市区、各采购代理机构应逐一核实,制定清退保证金时间表,分类处理,凡具备退还条件的,抓紧退还。因客观原因无法退还以及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上缴国库(具体上缴方式详见附件 2)。在清理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请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各部门、各市区、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在2022 年 7 月 31 日前将排查出来的问题清理汇总完毕并报省财政厅。2022年8月1日起,省财政厅将对本次清理情况进行抽查督导,重点抽查本通知下发后仍存在应退未退的各类保证金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保证金专项清理工作是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地区、各代理机构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全面梳理,及时报告。

(二)各部门、各市区、各采购代理机构请将报送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邮箱 sx_zfcg@126.com(盖章扫描版和Excel 版同时发送)。

联系方式:张老师   话:029-68939222


陕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


(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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