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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3  阅读量:

发布机构: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3-31 10:17:28

陕财办采〔2023〕3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信心恢复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精神,扎实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提振市场信心,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执行提高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至2023年底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

二、进一步提高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4%—6%。

三、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

(一)鼓励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电子化交易项目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

(二)鼓励取消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电子化交易项目推行以电子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得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三)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40%。对于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四、推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扩面增量

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宣传,畅通银企对接,鼓励更多银行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高供应商政策知晓度。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和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作用,扩大信用融资规模。建立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通报机制,定期对全省各地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五、抓好工作落实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实施,认真履行职责,在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文本、项目评审、签订合同、资金支付等环节,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在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沟通。

                   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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