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参加全国第五届高等学校教师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创新大赛及优秀作品展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7 阅读量:
关于组织参加全国第五届高等学校教师自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创新大赛及优秀作品展示活动的通知
各院(系):
根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关于举办全国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的通知》(高学会〔2018〕8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实验教学改革,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调动广大教师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为优秀实验教学成果的展示、宣传和推广提供机会,促进校企、校校间的沟通交流,学校现组织本次评选活动的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服务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工作,推动高等学校加快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
(二)紧密配合学校教学改革,充分发挥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在实验教学中的作用,鼓励教师运用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创新性解决教学中的重点、疑难问题,促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教学的改革和创新。
(三)发掘广大教师设计制作教学仪器设备和设计开发探究性实验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收集、整理、推广其成果,推动全校自制教学仪器设备工作的广泛开展。
(四)收集运用新材料、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与传统教学仪器的整合典型案例,推动教学仪器新产品研发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五)搭建高校教师与企业间交流合作平台,为具有产业化前景和市场潜力的参赛作品提供投资机构的对接与支持,促进教师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二、申报范围
(一)凡我校教师围绕实验教学需要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在教学中为解决实际问题而自主设计、开发、研制的教学仪器设备均可申报。
(二)凡2009年、2012年和2014年承担的“西北大学实验教学项目设计、设备研制及课件开发基金项目”设备研制类项目,原则上必须参加本次申报。
(三)本次评选分为电类、机类、实验教学软件和其他等四大类。
(四)各院系推荐已应用于实验教学一年以上,且反映良好,安全可靠,无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的作品参加申报(凡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由申报者自行承担责任),数量不限。
(五)学校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推荐优秀者参加全国评选。
三、奖励
(一)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对本次评选活动的参评作品,设置一等奖(12个)、二等奖(40个)、三等奖(按参评作品总数的40%计)。参加路演的参赛作品设置最具商业价值金奖、银奖、铜奖。作品获奖者,可获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颁发的奖金和获奖证书。
(二)学校将对获奖作品进行配套奖励,并重点支持获奖作品项目的后续建设。
四、评审条件
(一)教学性(30分):能够贴近教学实际,应用于课堂演示、实验教学等环节;能够满足本学科专业不同课程的教学要求,对改进教学方法起到促进作用;实验设备有与之配套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
(二)科学性(15分):教学仪器设备所示实验内容符合科学原理,体现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学习科学知识,树立科学意识,掌握科学方法和实验操作技能。
(三)创新性(20分):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内容精彩,设计新颖,构思巧妙,体现新的实验活动方式、方法和内容;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方面有创新和发展;在信息技术与传统实验的整合方面有所创意。国内无同类设备或比同类设备先进、通用性强。
(四)启发性(15分):可直观地对某一理论或现象进行演示、验证;引发学习兴趣和思考,有利于学生主动参与、互动、合作交流。
(五)实用性(20分):易于操作、性能稳定,通用性好、安全可靠,价格低廉、便于推广;满足认识性、启发性、综合性等实验教学环节及学生动手能力的训练的要求,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作品简介。包括完成单位、完成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作品的作用、功能等简介,字数限2000字以内;
2.主要性能及特色描述。从上述评审条件所列的5个方面进行简要介绍,字数限2000字以内;
3.支撑材料。3-5张设备照片、教学应用证明(学校教务处盖章)、安全性论证(所在院系盖章)和学校推荐意见(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盖章)。
4.视频。每个作品提供视频支撑材料,简单明了介绍作品以及所解决的教学问题、实验技术方案、实验运行步骤、实验结果评价等。(具体要求见附件)
上述为必须提供材料内容,其它选择性提供支撑材料包括专利证书及其它获奖证书扫描件等。
(二)申报流程
1.学校初审: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请院系于2018年7月17日(周二)前提交至资产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太白校区行政楼424室),同时将电子材料发至邮箱:syk@nwu.edu.cn,学校根据要求组织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评审;
2.网上申报:通过学校初审的作品,由资产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网上申报。
3. 联系电话:88302263。
附件:《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关于举办全国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的通知》(高学会〔2018〕84号).pdf
资产设备管理处
2018年7月10日
(数据来源:)